股權轉讓一直被很多財稅同行認為是“高大上”的問題,由于企業(yè)財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對這塊業(yè)務接觸得不多,所以對它了解的人就更少了個人股權轉讓中的稅收籌劃,一旦碰見了就很難把握,因為在企業(yè)成長過長中個人股權轉讓中的稅收籌劃,涉及股權收購的機會很少,所以大家對它也不是很關注,久而久之,“股權收購”就變成了“高大上”的問題。其實它沒有想象的那么復雜。
下面我們將通過“低價”“高價”轉讓股權來進行股權轉讓分析。
案例:個人股東,“低價”轉讓股權,當心個人所得稅
(一)案例背景
2009年10月,張達明與王超共同出資100萬元,注冊成立了北京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,張達明占60%的股權轉讓給李兵,截至轉讓前,被轉讓企業(yè)的所有者權益為150萬元,其中注冊資本為100萬元,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為50萬元。
豐達公司財務小明,認為張達明的股權轉讓價格50萬元沒有超過張達明的權益份額90萬元,所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(二)政策依據
根據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)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:
…………
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。
…………
第十二條規(guī)定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:
…………
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。
…………
(三)涉稅風險
(1)張達明的該項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。
(2)稅務機關將會對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進行重新核定,按照所有者權益150萬元的60%計算。因此,該項股權轉讓的財產轉讓所得為30萬元。
(3)應補繳個人所得稅=(150*60%-100*60%)*20%=6(萬元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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