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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分公司13個涉稅問題(二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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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計算的總分公司的分攤比例平時每個季度允許調整嗎?

 

答復:一般不得隨意調整了。分支機構分攤比例一經(jīng)確定后,除特殊情況,當年不作調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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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外地的分公司,在季度預繳企業(yè)所得稅的時候,如何填報季度所得稅申報表?

 

答復:總公司預繳申報后,要將《分配表》交由各分公司。各分公司根據(jù)總公司分配的所得稅額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做預繳申報,分支機構僅填寫A20000表,勾選表中“預繳方式”、“企業(yè)類型”后,填報第20行(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)、21行(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(退)所得稅額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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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分公司季度申報企業(yè)所得稅時也是按照收入、成本費用、實際利潤計算填報嗎?分公司是否需要報送財務報表?

 

答復:不是的,對于分支機構季度申報企業(yè)所得稅時,收入、成本費用無需申報,只需要填報總機構分攤給分支機構的稅額。

 

部分企業(yè)在季度申報時總機構和分機構沒有匯總的情況,總機構填寫自己的收入、成本費用,分支機構填寫自己的收入、成本費用。這種做法是錯誤的。建議糾正。

 

季度申報時分支機構無需填寫《企業(yè)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》(A202000);無需報送財務報表;只需填寫分稅的金額就可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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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我單位為就地繳納稅款的二級分支機構,進行年度企業(yè)所得稅申報時是否需報送年度財務報表?

 

答復:您單位為二級分支機構,根據(jù)相關規(guī)定,二級分支機構年度企業(yè)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無需報送年度財務報表。因此,對二級分支機構,電子稅務局不提供年度財務報表報送模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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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也有業(yè)務往來并且互相開具發(fā)票,會計上需要正常做銷售收入嗎?企業(yè)所得稅上是不是也要正常做銷售收入?

 

答復:在增值稅上,由于互相開票了,因此總分公司應按規(guī)定分別確認增值稅銷售額。

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,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??偡止局g的商品交易,并不能給公司所有者帶來經(jīng)濟利益的總流入,因此會計處理上不能確認為收入。即:總分公司之間的交易,在會計上不能確認為收入。總分公司作為統(tǒng)一法人主體,彼此之間的商品調撥,并沒有改變商品所有權的歸屬,沒有失去對商品的所有權和控制權,因此不能確認為企業(yè)所得稅收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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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總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請問設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規(guī)模納稅人嗎?

 

答復:可以的。

 

根據(jù)財稅〔2016〕36號文附件1第四十六條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(市)的,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;經(jīng)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,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。所以總公司為一般納稅人,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規(guī)模納稅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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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對于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,總機構匯算清繳了,分公司是否還要匯算清繳?

 

答復:是的。匯總納稅企業(yè)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,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(yè)年度應納所得稅額,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,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,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(yè)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,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。故還是要申報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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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分公司需要填報企業(yè)年報并公示嗎?

 

答復:需要,分公司如果財務管理屬于非獨立核算的,資產經(jīng)營信息欄全部填“0”;如果屬獨立核算的,按本單位財務報表填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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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兩家公司是總分公司關系,相互之間無償借款金額較大,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嗎?

 

答復:是的,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,需要繳納增值稅。原因就是總公司與分公司在增值稅上是兩個獨立的主體,無償借款需要視同銷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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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兩家公司是總分公司關系,相互之間經(jīng)常調撥貨物,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嗎?

 

答復:總分公司相互之間經(jīng)常調撥貨物,增值稅是否需要視同銷售,主要是看看總分公司是否在同一個縣(市),若是不在同一個縣(市)而且移送到收貨方后對外銷售貨物,則這樣的調撥貨物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。單純的內部調撥比如用于收貨方內部使用等的不需要視同銷售。

 

參考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(guī)定,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(tǒng)一核算的納稅人,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,除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(市)外,應當視同銷售貨物。

 
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1998〕137號)規(guī)定: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(三)項所稱的用于銷售,是指受貨機構發(fā)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(jīng)營行為:一、向購貨方開具發(fā)票;二、向購貨方收取貨款。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,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;未發(fā)生上述兩項情形的,則應由總機構統(tǒng)一繳納增值稅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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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分公司接受的專票可以放到總公司抵扣嗎?

 

答復:分公司和總公司在增值稅上屬于不同的納稅主體,二者納稅人識別號也不一樣,因此分公司接受的專票不可以放到總公司抵扣,各自抵扣自己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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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分公司抬頭的費用發(fā)票,可以拿到總公司稅前扣除嗎?

 

答復:若是總分公司的企業(yè)所得稅是匯總納稅的,而企業(yè)所得稅是法人稅制,總公司的發(fā)票開成分公司的抬頭是可以在企業(yè)所得稅中扣除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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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總公司簽訂的合同,實際上由分公司來提供業(yè)務服務并開票,發(fā)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是否允許抵扣增值稅?

 

答復:如果是建筑行業(yè)可以。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)規(guī)定:建筑企業(yè)與發(fā)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,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(xié)議等方式,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(以下稱“第三方”)為發(fā)包方提供建筑服務,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(fā)包方結算工程款的,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(fā)包方開具增值稅發(fā)票,與發(fā)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(yè)不繳納增值稅。發(fā)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抵扣進項稅額。

 




來源:網(wǎng)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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